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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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告了见义勇为的
金华金东区法院一审下判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蕾俊

  因共同参与拦截盗狗贼,其中一人不幸丧身于盗贼的车轮下,家属因此把带头拦截的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万元。日前,金华市金东区法院对一起见义勇为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案的被告也是见义勇为,因此不用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26日上午,永康的陈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盗狗时,刚好被路过的徐康宝看见,徐康宝上前质问,并打电话叫人。陈某驾车逃跑,并将徐康宝拖行了10余米。同村村民徐国权打电话到江东镇蕉岩村的徐美凤家,徐一家三口即到路上拦截,徐美凤也站在徐康宝身后七八米处拦截。陈某开车逃跑,徐美凤被该车撞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因盗狗被徐康宝发现,徐康宝即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追赶窃贼过程中,徐康宝为防止窃贼逃脱,请求当时在场的徐国权打电话让前面村庄的人拦截。徐美凤家人接电话后,一家三口积极予以协助,徐美凤因此不幸在拦截过程中被窃贼撞死。由此可见,本案中原、被告的行为都是为了保护他人财产安全而与不法分子作斗争的行为,都是值得大家学习和称赞的。原告等人的不幸值得同情,但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目的与原告一家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拦截窃贼,制止犯罪,双方均是为了正当的社会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因此被告并不是此事件的受益人,徐美凤与徐康宝间也不存在帮工关系,且双方为补偿问题已达成过协议。因此原告诉请的要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